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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标志、运输与贮存 7. 1 标志 饲料车出厂应装有标牌。 7. 2 运输 7. 2. 1 饲料车以自驶或拖拽方式公路运输。 7. 2. 2 在铁路或水路运输时,以自驶或拖拽方式上下车船,必须:吊装时应使用专用吊具,以免损伤 产品;并将车轮可靠固定,运输中不得磕碰。 7. 2. 3 技术文件用塑料袋封好,连同工具、附件、备件包装好,随车同时运输。 7. 2. 3. 1 随车技术文件应包括: a) 汽车底盘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b) 主要备件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c) 饲料车的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d) 随车工具、附件、备用件明细表; e) 装箱单、三包凭证。 7. 2. 3. 2 饲料车出厂应配齐下列物品: a) 汽车底盘的随车工具、附件、备件; b) 配套件的专用工具、附件; c) 饲料车的专用工具、备件。 7. 3 贮存 7. 3. 1 较长期不使用的饲料车应按产品说明书有关规定,对专用机构采取措施后,按汽车贮存规定办理。 7. 3. 2 饲料车及备件在正常保管及运输情况下,防锈有效期不少于六个月。 8 制造厂的保证 在用户遵守产品运输、贮存和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条件下,在一年的三包期内确因制造质量不良发生损坏,其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按“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要求应负责包修、 包换、包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