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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标签:作者] 添加时间:2007-06-28 原文发表:2007-06-28 人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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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含有半衰期大于30 a的放射性核素的废物(不包括α废物),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三级。
6.2.4.1 第Ⅰ级(低放废物):比活度小于或等于4×106Bq/kg。
6.2.4.2 第Ⅱ级(中放废物):比活度大于4×106Bq/kg,且释热率小于或等于2 kW/m3。
6.2.4.3 第Ⅲ级(高放废物):比活度大于4×1010Bq/kg,且释热率大于2 kW/m3。
7 豁免废物
  对公众成员照射所造成的年剂量值小于0.01mSv,对公众的集体剂量不超过1人·Sv/a的含极少放射性核素的废物。

附录A


制定放射性废物分类体系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参考件)

A1 建立分类体系的主要目标,包括:
  a.需要包括的放射性废物的类型;
  b.被考虑的活动和设施;
  c.应用的领域(规划、运行、运行后);
  d.要满足的安全目标。
A2 分类体系所涉及的范围,包括:
  a.对工作人员的照射;
  b.对公众成员的照射;
  c.对环境的影响;
  d.核临界安全;
  e.正常运行,事故或应急条件;
  f.放射性废物的释热;
  g.工艺、工程问题;
  h.信息交换。
A3 审管和技术方面的约束,包括:
  a.放射性废物的核素组成及其浓度;
  b.审管部门规定的限值和要求;
  c.安全评价提出的途径和情景;
  d.运行限值;
  e.场址条件(对于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地质的、水文地质的和气象的特性对场址选择和可以处置在其中的放射性废物的类型有重要影响);
  f.社会和政策问题;
  g.法律上的规定和要求。
A4 放射性废物的参数,包括。
  a.来源;
  b.核临界特性;
  c.放射特性:半衰期、释热、贯穿辐射的强度、放射性核素的活度和浓度、表面污染和有关放射性核素的剂量因子;
  d.其他物理特性:物理状态(固态、液态或气态)、尺寸和重量、可压实性、分散性、挥发性、可溶性和互溶性;
  e.化学特性:潜在的化学危害、耐蚀性、腐蚀性、有机物含量、可燃性、化学反应性、气体释放和放射性核素的吸收;
  f.生物特性:潜在的生物危害。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东辉、韦葵子、杨沐。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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