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潮包装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48-1999代替GB/T 5048-1985 防 潮 包 装 Moistureproof packaging 1 范围 标准规定了包装的防潮等级、要求、包装方法、试验方法和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机械、电子等工业产品,其他产品也可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19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037-1998 塑料薄膜和片材透水蒸气性试验方法 杯式法 GB/T 6981-1986 硬包装容器透湿度试验方法 GB/T 6982-1986 软包装容器透湿度试验方法 GB/T 10455-1989 包装用硅胶干燥剂 GB/T 12339-1990 防护用内包装材料 GB/T 15171-1994 软包装件密封性能试验方法 GJB 145A-1993 防护包装规范 GJB 2494-1995 湿度指示卡规范 GJB 2714-1996 包装用静态吸湿袋装活性干燥剂通用规范 3 防潮包装等级 3.1 产品需要防潮包装时,必须在产品技术文件中规定产品包装的防潮包装等级要求。 3.2 包装的防潮等级应根据产品的性质、流通环境、储运时间、包装容器的一般性能等因素来确定。 3.3 防潮包装等级分为1级包装、2级包装、3级包装,详见表1。 表1 防潮包装等级 级 别 | 要 求 | 防潮期限 | 温湿度条件 | 产品性质 | 1级包装 | 1~2年 | 温度大于30℃,相对湿度大于90% | 对湿度敏感,易生锈易长霉和变质的产品,以及贵重、精密的产品 | 2级包装 | 0.5~1年 | 温度在20~30℃之间,相对湿度在70%~90%之间 | 对湿度轻度敏感的产品、较贵重、较精密的产品 | 3级包装 | 0.5年内 | 温度小于20℃,相对湿度小于70% | 对湿度不敏感的产品 |
4 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确定防潮包装等级,并按等级要求包装。 4.1.2 产品在包装前必须是干燥和清洁的。 4.1.3 产品有尖突部,并可能损伤潮阻隔层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1.4 当产品在进行防潮包装的同时,需有其他防护要求时,应按其他专业包装标准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4.1.5 防止产品在运输中发生移动所采取的支撑和固定。应尽量将其放在防潮阻隔层的外部。。 4.1.6 应减小防潮包装的体积。 4.1.7 应采用湿度指示卡、湿度指示剂或湿度指示装置,并应远离干燥剂。湿度指示卡应符合GJB 2494的有关规定。 4.1.8 防潮包装应做到连接操作,一次完成包装,若中途停顿作业,应采取临时的防潮保护措施。 4.2 防潮包装内的湿度要求 在防潮包装的有效期限内,包装容器内的空气相对湿度不得超过60%(25℃)。 4.3 材料要求 4.3.1 防潮包装所选用的材料的质量必须符合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4.3.2 防潮用的内防护包装材料的选用应符合GB/T 12339的有关规定。 4.3.3 应根据防潮包装的等级按表2选择防潮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的透湿度。材料的透水蒸气性应符合GB/T 1037的有关规定。硬包装容器的透湿度应符合GB/T 6981的有关规定。软包装容器的透湿度应符合GB/T 6982的有关规定。 表2 防潮包装用材料的水蒸气透过量和容器的透湿度 防潮包装等级 | 薄膜,g /(m2·24h) | 容器1)g /(m2·30d) | 1级包装 | < 2 | < 5 | 2级包装 | < 5 | < 120 | 3级包装 | < 15 | < 450 | 1)在温度为(40±1)℃,相对湿度为80%~92%的条件下测量。 |
4.3.4 包装用的各种材料应是干燥的,缓冲和衬垫材料应采用不吸湿的或吸湿性小的材料。 4.4 干燥剂的要求 4.4.1 干燥剂 如无特殊规定时,干燥剂一般选用硅胶或蒙脱石,硅胶干燥剂应符合GB/T 10455的有关规定。蒙脱石干燥剂应符合GJB 2714的规定。 4.4.2 干燥剂的放置 干燥剂分别装入布袋或强度足够的纸袋中,并放在包装容器最合适的一个或多个位置上。干燥剂袋袋口应用线绳系牢,吊挂在用其他方法固定。防止袋子移动或破损以损坏产品。干燥剂袋放置时不得与产品精密表面接触;在与涂有防锈剂的零件接触时,须用无腐蚀耐油包装材料将袋子和产品隔开;处理好的干燥剂从取出到安放在包装件中密封起来的时间应尽量短。 4.4.3 干燥剂的选用 干燥剂的选用可按附录A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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