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淀粉包装、标志、运输、贮存标准 ZB X 08001—87 本标准适用于供食用的小麦、玉米、大米、高粱、马铃薯、甘薯、和木薯淀粉(不包括零售分装的食用淀粉)。 1 包装 1.1 供食用的淀粉产品,应以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的白细布(棉或化纤)、纸、聚乙烯复合膜、塑料编织袋、瓦楞纸箱(限外包装使用)。 1.2 食用淀粉所用包装见下表(供出口的淀粉包装可根据外贸需要另订): 序 号 | 容量净 重kg | 包装规格(长×宽)cm | 包装所用材料 | 1 | 大包 装袋 | 50.00 | 91×70±1 | 一层以上白细布或四层以上80 g牛皮纸。聚乙烯复合膜袋(内衬)及塑料编织袋(外包) | 2 | 25.00 | 87×48±1 | 3 | (20.00) | 87×40 | 一层以上白细布 | 4 | 小包 装袋 | 1.00 | 30×20 | 一层以上纸(强度相当于50 g牛皮纸)或厚度 0.06~0.12 mm食用聚乙烯复合薄膜 | 5 | 0.50 | 22×17 | 6 | 0.25 | 17×15 |
注:20.00 kg系列应逐步过渡至25.00 kg系列。 1.3 小包装出厂,应按大包装50.00 kg、25.00 kg容量系列,外用瓦楞纸箱包装。纸箱规格及材料由生产厂自订。 1.4 包装材料必须具备下列质量要求: 1.4.1 清洁干净──未被食用淀粉以外的其他物品所沾污,无异味,符合食品卫生条件。 1.4.2 完整坚固──袋口缝制均匀,粘合严密,材质和缝迹应能耐受装卸、运输和贮存,不破漏。 2 标志 2.1 食用淀粉包装的外表面,必须具备明显标志,以显示包装内容物质。 2.2 包装上标志,应鲜明清晰,在未装入淀粉前制好,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供出口标志另有规定者除外): 2.2.1 生产厂名; 2.2.2 产品名称; 2.2.3 净重(kg); 2.2.4 商标; 2.2.5 禁用钩扎,防湿防潮。 注:1.00 kg以下系列小包装以加印:产品标准号、等级。 2.3 出厂产品应附有合格证。合格证需符合以下要求: 2.3.1 合格证用厚质纸印刷,内容应包括:产品标准号、等级、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 2.3.2 合格证用于大包装,每袋一张,缝在袋口上;小包装批量出厂,每箱一张,放在外包装纸箱内。 3 运输 3.1 食用淀粉可用各类运载工具运输,但对放置淀粉的车厢、船仓或机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3.1.1 干燥,并备有防雨、防水、防潮湿设施; 3.1.2 清洁、无毒、无异常气味、无其他污染。 3.2 食用淀粉在运输过程中,应注意下列事项: 3.2.1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常气味的其他货物混装; 3.2.2 严禁雨、水及其他污质沾污包装; 3.2.3 装卸时禁止直接钩扎包装,雨、雪天禁止露天操作。 4 贮存 4.1 食用淀粉不论临时(如运输中途在车站、码头)或长期贮存,禁止在露天堆放。 4.2 贮存食用淀粉的室内仓库,应具备下列条件: 4.2.1 地面应高出四周地面在10cm以上,屋顶无渗漏; 4.2.2 库内应能保持空气干燥,通风条件良好,地面平整,具有防潮设施; 4.2.3 库内温度保持在32℃以下。如因气候影响室温上升达32℃以上时,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4.2.4 应清洁、无毒、无异常气味,无其他污染及虫害鼠患。 4.3 食用淀粉不得与有毒、有污染、有异常气味的其他货物混合放在同一仓库(室)内。 4.4 淀粉在库内堆放应达到下列要求: 4.4.1 食用淀粉贮存堆放在半个月以上,应用离地面10 cm以上的木制垫仓板铺垫地面; 4.4.2 淀粉堆垛高度不应超过2.5 m,堆垛应离四周墙壁50 cm以上;堆垛与堆垛之间,应保留50 cm通道。 注:食用淀粉成品在生产厂内必须使用立筒仓贮存时,除仓库建筑必须具备4.2的条件外,对淀粉应采取相应保质措施,确保产品出厂时,淀粉质量符合技术指标要求。 4.5 食用淀粉在贮存期内,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感官检查,如有异常,必须进行理化检测,并采取相应措施。 4.6 食用淀粉贮存期不得超过二年。超过贮存期应重新进行全面理化检查,不合格不得食用。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商业部副食品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淀粉技术研究所起草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雄辉、徐祖苗、陈蕙英、朱宗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