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整机运行正常,控制系统应能满足负载运行所需的各种功能; b)达到4.2的要求。 4.7外观 4.7.1外表面涂漆质量应符合YC/T 10.10—1993中4.3.5有关规定。 4.7.2整机与其他整机组成机组后外观涂漆色泽应协调。 5.试验方法 5.1电气安全的绝缘电阻、介电强度和保护接地的试验方法按YC/T 10.14—1993中的4.2~4.4规定。 5.2包装质量检测按GB/T 5606.2的规定。 6.检验整机检验分为出厂检验、验收检验和型式检验。 6.1出厂检验 6.1.1每台整机出厂检验项目为4.3~4.5和4.7及7.1、7.2.1、7.2.2。 6.1.2每台整机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2验收检验 6.2.1每台整机应按4.5和4.6进行验收检验。 6.2.2整机与其他整机组成机组后宜在采购方进行验收检验。 6.3型式检验 6.3.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设计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积累生产50台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d)停产三年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所有技术要求及产品质量特性重要度分级表中的关键特性项目和重要特性项目。 6.3.3型式检验的整机应在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率为10%,但不得少于二台。 6.4判定规则 6.4.1在各项检验中,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时,则判定产品为合格。 6.4.2在检验中,当某项指标未达到本标准规定时,允许调试后进行复验,若复验两次仍达不到规定时,则判定产品为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1标志 7.1.1标志应符合G8 2894和GB/T 13306的规定。 7.1.2铭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a)产品型号及名称; b)额定生产能力; c)制造厂名称; d)制造日期、出厂编号。 7.1.3包装、运输及贮存标志应符合YC/T 10.12—1993中3.5的规定。 7.2包装、运输及贮存 7.2.1整机包装应符合YC/T 10.12的有关要求。 7.2.2随机文件应符合YC/T 11.2的有关规定。 7.2.3运输、贮存应符合YC/T 10.12—1993中第4章的要求。开箱验货前,若采购方在露天放置包装箱时应采取防雨、水措施。
8.产品责任产品责任在采购方与供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注:建议至少在合同中明确:采购方在遵守本标准和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下,整机自开箱验货确认无误之日起13个月内,若因制造质量而不能正常使用,供方应及时免费修理或更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