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是等效采用欧洲标准EN414:1992《机械安全—安全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制定的,但在一般要素和补充要素上有以下两点差异: 1引用标准的导言是按GB/T1.1的规定编写的,并将原标准中引用的欧洲标准改为相应的国家标准,在标准的技术要素上有关引用标准处也做了相应的改变。 2将原提示的附录C“CEN/CENELEC标准的一般形式”在GB/T 1.1—1993表1的基础上增加了本标准的有关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的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附录D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自1997年9月1日开始实施。 本标准由全国机械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机械标准化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勤、马贤智、张尔正、徐自芬、肖维、周育清。 CEN 前言 本标准是在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机械安全技术委员会(TC 114)的指导下由CEN/TC114“安全标准起草和表述规则”工作组(WG4)制定。该标准是应CEN/BT 的要求,根据欧洲委员会的委托计划,用以支持“机械指令”(98/392/EEC)的系列标准之一。 本标准是A类标准(见3.1),并拟用于各技术委员会编写B类和C类标准(见3.2和3.3)。 0引言 本标准利用并引用了GB/T15706—1995中所确定的原则和概念。另外,在起草本标准时还尽可能考虑了ISO/IEC 51号导则(标准中包含安全内容的指导原则)的内容。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械安全标准的起草和表述要求,以保证制定各类安全标准的一致性。 本标准还规定了起草机械安全标准的程序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起草C类标准(见3.3)。也可用于起草B类标准(见3.2)。对仅适用于B类标准的某些要求,标准中已予以说明。 当制定新的或修订现行的机械安全标准时,本标准须与GB/T 1.1—1993和GB/T 15706—1995联合使用。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计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1-1993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GB/T 1.22-1993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单元:标准内容的确定方法 第22部分:引用标准的规定 GB/T 15706.1-1995 机械安全 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 第1部分:基本术语、方法学 GB/T 15706.2-1995 机械安全 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 第2部分:技术原则与规范 3定义 GB/T 15706.1中的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安全标准按下列定义分成三种主要类型: 3.1A类标准(安全基础标准)fundamental safety standards 给出适用于所有机械的基本概念、设计原则和一般特征。 3.2B类标准(成组安全标准)group safety standards 涉及一种安全特征或使用范围较宽的一类安全装置。 ——B1类,特定的安全特征(如安全距离、表面温度、噪声)标准; ——B2类,安全装置(如双手操纵装置、联锁装置、压敏装置、防护装置)标准。 3.3C类标准(专业机械安全标准)machine safety standards 对一种特定的机器或一组机器规定出详细的安全要求。 4一般原则 4.1所有安全标准都应符合A类标准给出的基本概念、设计原则和一般特征。 4.2B类标准和C类标准包含机器的设计和/或构造。B类标准应考虑一种安全特征或一类安全装置;C类标准应考虑一种型式的机器或一组机器。 B类和C类标准中一般不应重复或者说解释其引用标准中的内容。 注 1在B类标准中,为了能更好地理解,也可重复给出GB/T 15706中的基本定义或概论、标准的范围和/或基本要求。 2为了有助于标准起草和便于标准的使用,或者由于急需的原因,标准可以划分成两个或多个部分。 4.3B类标准 a)如果有可能应通过引用其他标准并考虑所有可能的应用来规定一种安全特征或一种类型的安全装置。 b)应尽可能涉及目标而不涉及设计细节,特别是有关安全装置的细节,以使对设计方面的限制减至最小。 c)当需要和可行时,为供不同情况下的应用,应规定一种以上的性能类别。标准中应对每一种性能类别给出根据和/或理由。 ——对健康的危害或损伤的出现概率; ——对健康的危害或损伤的可预见的最严重程度; ——避开或避免危险的可能性。 4.4C类标准应通过下述方法尽可能在一个标准中包括与一种机器或一组机器有关的所有危险: a)引用相关的A类标准,特别是GB/T15706; b)引用相关的B类标准和性能类别(见6.8.2); c)引用充分包括这些危险的其他标准(如C类标准); d)当不可能引用其他标准,而风险评价表明这又是需要的,则在标准中规定安全要求和/或措施(见5.4~5.6) 在决定不包括所有危险时(例如,为了包括所有危险,而引起延长标准的起草时间不可接受时),应在标准的适用范围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应列出所处理的危险一览表. 4.5当已判明的一些要求适合于不只一类或一组机器时,则应考虑将其制定为B类标准(见6.11.1)。 4.6在起草机械安全标准时,适宜处应使用ISO和IEC标准。 引用ISO/IEC标准应符合GB/T1.22-1993中5.7的规定,并采用注日期引用。 仅需要提示的引用时,则应使用引导语“例如,见ISO/IEC……”引入,引用的标准应列在提示的附录中,标题为“参考资料”(见GB/T 1.1-1993的4.3.3和4.5.1)。 当需要标准的引用时,则应 a)在标准的正文中或在标准的附录中重述ISO/IEC标准的内容,或 b)引用ISO/IEC标准确切的章、条(不需重复其内容),或 c)引用整个ISO/IEC标准 5标准的起草程序 5.1总则 在起草机械安全标准之前,应根据5.2的要求,确定制定该标准的必要性。然后,按照5.3~5.8和附录B的程序进行标准的起草工作。 5.2确定标准化的必要性和优先顺序 标准化的必要性和优先顺序可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a)有关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团体(如行业团体、贸易联合会、消费者组织、标准化团体等)对制定标准是否有要求; b)是否需要配套的安全标准; c)对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是否存在着有产生重大风险的危险; d)目前或可预见的将来是否有足够数量的机器或装置证明此标准的制定是需要的; e)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否有影响生产或国内外贸易的特殊要求; f)是否有可利用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标准,以加快标准的制、修订速度; g)该项目在设计、应用和事故史方面是否有足够的专业人员、知识积累和经验。 5.3确定范围 对有待标准化的机器或一组类似的机器应确切地规定出以下内容(见GB/T 15706.1-1995的5.1): a)机器或一组类似的机器的定义; b)机器的预定使用(见GB/T 15706.1-1995的3.12); c)空间限制(见GB/T 15706.1-1995的5.1); d)可预见的寿命期限; e)应用领域。 5.4识别危险和危险状态 根据附录A(标准的附录)中的危险一览表: a)判明机器可能产生的各种危险(见GB/T 15706.1-1995的第4章); b)判明危险区和产生各种危险的工作条件; c)判明可能导致引起损伤或危害健康的各种危险状态(见GB/T 15706.1-1995的第4章)。 5.5评价由各种危险所引起的风险(见GB/T 15706.1-1995的第6章) a)估算出现损伤或危害健康的概率(见GB/T 15706.1-1995的6.2a); b)评估这种损伤或危害健康的可预见的严重度(见GB/T 15706.1-1995的6.2b); c)分析识别影响该风险的技术因素与人的因素。 5.6确定安全目标以及需要对其提出要求和/或措施的危险(见GB/T 15706.1-1995的图1) 根据5.4和5.5得出的结论: a)确定安全目标; b)确定只要通过引用其他标准中的要求和/或措施就可以达到安全目标的危险; c)确定为达到安全目标需在标准中对其制定具体要求和/或措施的危险。 5.7确定消除危险和/或限制风险的要求和/或措施 a)通过设计而不使用安全防护(见GB/T 157062-1995的第3章); b)通过安全防护(见GB/T 15706.2-1995的第4章); c)如果需要,通过通讯环节,向使用者传递信息(见GB/T 15706.2-1995的第5章); d)通过其他预防措施(见GB/T 15706.2-1995的第6章)。 注:其原则是尽可能通过设计减小风险,而不依靠防护装置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来消除危险或限制有限的风险。如果不可能,就应使用GB/T 15706.1-1995图1中给出的三步法来规定其他措施,以确保安全。应该按照GB/T 15706.1-1995的3.11的规定来考虑机器寿命期内的各个阶段。 5.8判定5.5和5.6中所判明的各项要求和/或措施的相符性 当需要和可能时,对每项安全要求和/或措施都应确定下列中的一种判定方法: a)试验方法; b)计算方法; c)如果试验和计算都不合适,可采用其他判定方法。 应确定: ——在其他标准中是否有适用的试验或计算方法(或其他判定方法); ——如果必要,起草这类方法标准。 6安全标准的格式 6.1总则 安全标准的格式应符合GB/T1.1和本标准6.2~6.11中对机械安全标准的具体要求.安全标准要素的编排见附录C(提示的附录)。 为了使C类标准的表述形式一致,附录D中给出了C类标准中有关"安全要求和/或措施"(见6.8)的典型编排格式。 6.2“前言” 前言是标准中不编号的必备要素,它应符合GB/T1.1-1993第4.2.3的规定。 6.3“引言” 引言是可酌情取舍的要素。如果需要,则应符合GB/T1.1-1993第4.2.4的规定,其编号为“0”。 6.4“范围” 6.4.1范围(包括应用领域)是必备要素,应符合GB/T1.1-1993第4.3.2和6.1.1的规定。它应按5.2和5.3的结论进行编写。范围的编号为第1章。 6.4.2如果适合,范围中应表明: 6.4.2.1本标准是从物理性能方面对机器的限制,同进考虑预定使用等方面对机器的限制(见GB/T15706.1-1995的3.12和5.1) 6.4.2.2标准中包含的安全要求和/或措施是针对机器所有的危险还是其中的一些危险。它适用于如在GB/T15706.1-1995的3.11中所描述的机器寿命期间各阶段所产生的危险。 标准中所包括的重大危险应按以下某一适当方式叙述: a)以陈述的方式说明它们已包括在标准之间; b)仅有一些重大危险时,列出其清单; c)当不包括的重大危险较少时 ,列出其清单; d)参见单独的条款(见6.7)。 重大危险是按照5.4~5.6进行风险评价而识别出的那些危险和需要采取措施以减小风险的危险,以及在安全要求和/或措施条款中所包括的危险。 6.4.2.3对某些类型的机器应考虑是否增加附加安全措施(如食品加工机械中的卫生要求)。 6.5“引用标准” 本章是必备要素,并应符合GB/T 1.1 -1993的4.3.3及 4.6的规定。编号为第2章。每个标准中都应引用GB/T15706。 6.6“定义-术语—符号和缩略语” 6.6.1本章是可酌情取舍的要素。如果需要,则应符合GB/T1.1—1993的4.4.1及4.4.2的规定。编号为第3章。 6.6.2安全标准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和词汇应符合GB/T15706.1的规定。如果需要的术语或定义在相关标准中没有,或者需要改进或精炼现有的定义,则应建立新的定义。 注:“安全”一词应避免与元件或装置的名称相联用。建议利用表明目标或特性的词来代替“安全”一词(如“同步双手操纵装置可代替安全双手操纵装置”)。 6.7“危险一览表” 当6.4.2.2d适用时,需要本章。重大危险应按附录A给出的顺序进行排列。 6.8“安全要求和/或措施” 本章是必备要素。它应符合GB/T1.1-1993的4.4.3的规定,并应予以编号。 6.8.1每个标准都应有一章用来叙述为了减少按5.6b和5.6c确定的及在标准中提到的所有危险效应所需满足的安全要求和/或措施。消除危险和/或限制风险的要求和/或措施按5.7的规定。 6.8.2为了将对设计的限制减至最小,安全标准应明确为满足目标而所需的可能要求,而不规定为达到目标所采用的手段。所规定的安全要求和/或措施都应足够确切,以便能够判定。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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