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试验方法 6.1 试样的采取及处理按GB/T450和GB/T10739的规定进行。 6.2 厚度的测定按GB/T6547的规定进行。 6.3 长度、宽度尺寸用精度为1mm的钢卷尺或直尺检测。 6.4 边压强度按GB/T6546的规定进行。 6.5 耐破强度按GB/T6545的规定进行。 6.6 粘合强度按GB/T6548的规定进行。 6.7 瓦楞纸板的交货水分可以用快速水分测定仪测定,也可按GB/T462的规定进行,但无需恒温恒湿处理。 6.8 瓦楞纸板的外观质量按肉眼观察评定。 7 检验规则 7.1 以一次交货数量为一批,样本单位为张。 7.2 供方应保证出厂的产品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7.3 交收检验抽样方案按GB/T2828规定进行。交收抽样项目分类、检验水平、抽样合格质量水平(AQL)按表3规定进行。 7.4 按表3规定进行判定时,若同时出现B类和C类不合格时,在符合B类不合格品AcRe判断值前提下,如果 表 3 批量 | 正常检查三次抽样方案 检查水平S-3 | 不合格分类 | 卷筒(件) | 样本大小 | B类不合格AQL=4.0 Ae..Re | C类不合格品AQL=6.5Ae..Re | B类不合格 | C类不合格 | ≤150 | 3 | 0..1 | | 边压强度 耐破强度 | 粘合强度厚度交货水分外观 | 5 5(10) | | 0--2 1--2 | 151~3 200 | 8 8(16) | 0--2 1--2 | 0--3 3..4 | 3201~35 000 | 13 13(26) | 0--3 3..4 | 1--3 4..5 |
B 类和C类不合格品之和等于或小于C类不合格品的Ac值,则判为批合格;若大于,则判为批不合格或进行第二样本的测定,测定后判定方法相同。 7.5 需方有权安本标准进行检验,如对批质量有异议时,应在带货后三个月内通知供方共同复验。复验结果若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为批不合格,由供方进行处理;复验结果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则判为批合格,由需方负责处理。 8.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8.1 产品的包装和标志按GB/T10342的要求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8.2 运输时必须用带蓬、防雨、洁净的运输工具。 8.3 存放地点应保持通风干燥,远离火源,长期堆码应高于地面100mm。要避免雨淋暴晒和污染,并严禁大型物品挤压。 8.4 产品出厂后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