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文章
|
GB 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5)
原作者:[标签:作者] 添加时间:2007-06-28 原文发表:2007-06-28 人气:16
本文章共7521字,分5页,当前第5页,快速翻页:
|
7 卫生和质量检验的管理 7.1 食品厂应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和质量检验室,并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从事卫生、质量的检验工作。 7.2 卫生和质量检验室应具备所需的仪器、设备,并有健全的检验制度和检验方法。原始记录应齐全,并应妥善保存,以备查核。 7.3 应按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要逐批次对投产前的原材料、半成品和出厂前的成品进行检验,并签发检验结果单。 7.4 对检验结果如有争议,应由卫生监督机构仲裁。 7.5 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及时维修,使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以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 8 成品贮存、运输的卫生要求 8.1 经检验合格包装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其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成品库不得贮存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8.1.1 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车辆通行;要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定期检查和记录。 8.1.2 要有防鼠、防虫等设施,定期清扫、消毒,保持卫生。 8.2 运输工具(包括车厢、船仓和种容器等)应符合卫生要求。要根据产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冷藏、保温等设施。 8.2.1 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且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作业终了,搬运人员应撤离工作地,防止污染食品。 8.2.2 生鲜食品的运输,应根据产品的质量和卫生要求,另行制定办法,由专门的运输工具进行。 9 个人卫生与健康的要求 9.1 食品厂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接受健康检查,并取得体检合格证者,方可参加食品生产。 9.2 从业人员上岗前,要先经过卫生培训教育,方可上岗。 9.3 上岗时,要做好个人卫生,防止污染食品。 9.3.1 进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划一的工作服、帽、靴、鞋,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并要把双手洗净。 9.3.2 直接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接触的人员不准戴耳环、戒指、手镯、项链、手表,不准浓艳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进入车间。 9.3.3 手接触脏物、进厕所、吸烟、用餐后,都必须把双手洗净才能进行工作。 9.3.4 上班前不许酗酒,工作时不准吸烟、饮酒、吃食物及做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9.3.5 操作人员手部受到外伤,不得接触食品或原料,经过包扎治疗戴上防护手套后,方可参加不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9.3.6 不准穿工作服、鞋进厕所或离开生产加工场所。 9.3.7 生产车间不得带入或存放个人生活用品,如衣物、食品、烟酒、药品、化妆品等。 9.3.8 进入生产加工车间的其他人员(包括参观人员)均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规范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规范由天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郑鹏然、曹长锐。 本规范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本规范参照采用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FAO/WHO)食品法典委员会CAC/RCP Rev.2-1985《食品卫生基本原则》。 |
|
|
 本文章所属分类: 首页
→ 机械修理知识
|
文章搜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