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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
原作者:[标签:作者] 添加时间:2007-07-02 原文发表:2007-07-02 人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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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为使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快捷、高效、政府采购信息实行网络公告发布制度。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章 违规处罚
第十一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予以处罚(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二)不在指定媒介依法发布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四)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五)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六)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第二十一条: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的;(四)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投诉或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中央部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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