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4.3 仲裁试验或需测定标准偏差及变异系数的情况下,试样应不少于10个。 B5 试验报告 a.胶粘剂型号、批号和生产日期; b.木材试片的规格、材质; C.试验温度、湿度及试样制备日期; d.压缩剪切强度的算术平均值、最大值、最小值; e.试样破坏类型和数量。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橡胶制品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有机化工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学栋、李宗玉。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日本工业标准JIS K 6804—1977(93)《聚乙酸乙烯酯乳液木材胶粘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标准GB/T 11178—89《聚乙酸乙烯酯乳液木材胶粘剂》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1995—06—30批准 1996—01—01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