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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安全技术规范 GB12602-90(5)
原作者:[标签:作者] 添加时间:2007-06-28 原文发表:2007-06-28 人气: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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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台装置出厂前必须通过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6.1.2、6.1.8、6.1.9及6.1.12条内容。 8 安全管理办法 装置安全检验、监察、管理由劳动部及其指定单位负责进行。 8.1 对制造单位、自制装置的要求 8.1.1 制造单位应对产品质量负责,执行国家及劳动部有关安全检验、监察、管理 规定,保证产品安全技术性能达到本标准各项规定。 8.1.2 制造单位应建立售后服务制度,产品调整期不得低于3个月,保修期从发货 日计算不得低于18个月。 8.1.3 制造厂应向用户提供下列随机文件: a.产品合格证; b.使用说明书; c.出厂检验报告; d.定型检验合格证明。 8.1.4 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a.主要性能参数; b.工作原理框图; c.安装调整方法和程序; d.使用维修说明、检查方法、调整周期; e.常见故障检修、保修及其售后服务措施。 8.1.5 每台装置出厂必须附有不易污损脱落的铭牌,铭牌应包括下列内容: a.装置名称型号; b.功能型式(如自动、综合); c.配用起重机类型; d.综合误差及有效范围; e.定型检验合格标记; f.制造厂名称、出厂日期、出厂编号; g.具有显示功能的装置其显示误差及有效范围。 8.1.6 自制装置的单位,应向其主管部门及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并通过资料审查 和安装调试检验。 8.2 对用户的要求 8.2.1 起重机作业必须制订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其中应包括防止 斜吊、风载荷等危险因素的规定。 8.2.2 用户必须选购定型检验合格的产品。 8.2.3 使用外接电源的装置,电源线应单独接至起重机主电源,保证装置供电与起 重机供电的同步性,装置各条导电线不得接入其他电气设备。 8.2.4 用户应按7.3条规定对装置进行正确的安装调试,按制造单位规定的检查调 整周期和维护保养方法对装置进行检查调整及维护保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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