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验收与仲裁 用户有权要求按本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验收。当用户对产品质量持有异议时,应由双方商定的质量监督机构按本标准进行仲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每箱胶粘带应有下列标志; a.生产单位名称、地址; b.胶粘带标记、产品质量等级; c.注册商标; d.数量、重量; e.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f.防压、防潮、防晒等标志; 8.有效期限。 7.2 包装 产品包装采用瓦楞纸箱、上下层之间应垫放隔离纸,内附装箱单,合格证。特殊包装形式和装箱要求,按供货合同规定。 7.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挤压,不得与挥发性溶剂混运。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5—40℃;相对湿度80%以下,无挥发性溶剂存在的库房内。 7.4.2 不允许直接堆放在潮湿地面上,底箱不应变形。 7.4.3 自生产日期起,产品贮存期为1年。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科技司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橡胶制品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橡胶制品研究所、北京文教用品厂、江苏涟水塑料总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军、韩枫、邵从东、金浩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1992—10—22批准 1993—07—01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