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施加在试样上的试验电压值,在耐受电压时间内,电压偏差应不超过相应试验电压值的±3%。 6 试验结果的评定 6.1 试样在施加相应规定的试验电压和持续时间内,无任何闪络放电,或者试验回路电流不随时间而增大,则可认为试样通过耐受直流电压试验。如果在试验期间内出现电流急剧增加,甚而直流高压发生器的线路开关跳闸,或试样不可能再次耐受所规定的试验电压,则可认为试样已击穿。 7 注意事项 7.1 直流高压发生器应有快速过电流保护装置,以保证当试样击穿或试样端部或终端头发生沿其表面闪络放电或内部击穿时能迅速切除试验电源。 7.2 试验区周围应有金属接地栅栏、进出口门连锁、信号指示灯和“高电压危险”警告牌等安全措施。 7.3 试验区内应有接地极,接地电阻应小于4Ω,直流高压发生器的接地端和试样的接地端均应与接地极可靠连接。 7.4 直流高压端(包括直流高压发生器、测量装置和试样)与周围接地体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防止空气放电。 7.5 与直流高压端(包括直流高压发生器、测量装置和试样)邻近的易感应电荷的设备均应可靠接地。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机械电子工业部上海电缆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机械电子工业部上海电缆研究所等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文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