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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压车间安全生产规则
原作者:[标签:作者] 添加时间:2008-10-22 原文发表:2008-10-22 人气: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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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引言 1.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和非金属板料以及金属型材的冷冲压车间。车间作业范围包括材料的表面预处理、采用压力机或剪板机等完成材料或毛坯的剪切、冲压和装配工序及其相应的辅助工作。标准中的某些条款,对金属加工工厂的冲压工部、工段或班(组)以及冲压设备同样适用。 本标准除适用于国内各种性质的企业外,对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同等有效。 1.2 目的和实施要求 本标准为冲压车间规定各项安全规则和要求,作为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的规范和依据。旨在避免或减少人身和设备事故,保护劳动者和国家财产。在人身保护方面,本标准兼有工业卫生的内容,规定提供符合卫生、保证工人健康的生产环境和条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和扩建冲压车间应按标准中各项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本标准发布后五年内,原有冲压车间应按本标准有关条、款、项要求,逐步完成技术改造。 1.3 罚则 对违犯本标准的部件和个人,将追究责任。但在采取其它安全措施之后能与本标准的要求达到同等效果时,经上级劳动安全机构批准,可不受此限。
2 术语 2.1 工厂 使用压力机冲制或装配冲压零(部)件的生产单元,本标准中的“工厂”一词,具有特定含义,可指企业的总负责者,也可指企业中某一部门的负责人员。 2.2 车间 工厂的一个组成部分,本标准中的“车间”一词,泛指采用压力机械,必须执行本标准的生产单元,它可能是独立的工厂(工场),也可能是车间(工部或工段)。 2.3 工作地 工作位置及其周围的场地,泛指车间地面。 2.4 工艺设备平面布置 车间内压力机和其它生产及辅助设备按照工艺流程和生产区域的组织和排列。 2.5 工位 操作者工作时所占据的空间范围。 2.6 工位器具 为工位服务的器具,如盛放毛坯、工件或废料的料架、料台、料箱及托盘等。 2.7 操作工 是指操作压力机和其它生产或辅助设备的工人,泛指生产工人。 2.8 辅助工 指协助或帮助操作者进行工作的工人。 2.9 冲压工 操作压力机(剪切机除外)并完成冲压工序的工人。 2.10 剪切工 操作剪切机并完成切料工序的工人。 2.11 酸洗 在槽中用酸溶液剥蚀(金属)板料上的氧化皮或锈蚀,是对(金属)板料的一种表面处理。 2.12 模具安装调整工 在压力机或剪切机上安装、拆卸冲漠、刀具及安全装置的工人,在安装过程中,负责必要的调整(修整),使之工作稳定、正常并安全可靠。 2.13 安全栓 放在上、下模之间或压力机滑块底面与工作台面之间以防止滑块因自重而下落的一种支承装置。 2.14 工作面 完成主要劳动动作实际存在的或假设的平面。 2.15 模具库 存放、保管冲模、辅具和夹具的地方。 2.16 材料库 存放、保管钢板型材和其它金属及非金属材料的区域。 2.17 冲压件仓库 存放、保管冲压成品或在制品的仓库。
3 作业环境 3.1 一般要求 工厂应为操作者创造和提供在生理和心理上的良好作业环境,即车间的温度、通风、照度和噪声等应符合劳动卫生要求。 3.2 温度 3.2.1 车间内工作地点空气温度一般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3.2.2 室内工作地点的冬季空气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轻作业*不低于15℃; *轻作业指8h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3550kJ/人以下的工作。 b.中作业**不低于12℃; **中作业系指8h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3550-5500kJ/人的工作。 c. 轻作业与中作业交混的车间,不低于15℃。 3.2.3 室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一般不应超过32℃,当超过32℃时,工厂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当超过35℃时,工厂应有确保安全的措施才能让压力机操作者继续工作。 3.3 通风 3.3.1 室内工作地点须有良好的空气循环。 3.3.2 经常有人通行的地道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地道内不得敷设有害气体(包括易燃气体)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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