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 凡与操作人员接触的零部件不得有尖棱。 4.23 乳罐应有梯子或操作平台。台面与梯子踏板应具备防滑性能。 4.24 乳罐正常工作时的噪声不应高于80dB (A)。 4.25 乳罐机体上应备有吊装环式专门吊装装置。 4.26 当用户遵守本标准和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运输贮存和使用条件,产品自出厂之日起12个月内,因制造质量不良发生损坏,不能正常使用时,制造厂应无偿为用户修理或更换产品零件。易损件及因自然或人为损坏的零部件除外。 5 试验方法 5.1 搅拌后鲜乳脂肪变化 5.1.1 检测仪器 脂肪测定仪 精度0.5%。 5.1.2 取样 各点取样 100mL。 贮存期结束后关闭搅拌装置,按下列程序取样; 从乳上层不同点取不少于两个样品,每个样品量的90%应从距顶部20mm处乳层中取出。从乳中层取一个样品。 从底部不同点取两个样品,每个样品量的90%应从距底部50mm的乳层中取出。 5.1.3 用脂肪测定仪测量每个样品的含脂量,其差不能超过0.1%。 5.2 焊缝质量按JB 2280的有关规定检验。冷却腔按GB 150的有关规定作水压及气密性试验。 5.3 冷却延续时间 将水充满乳罐公称容量的50%,其水温为35±1℃,由冷却腔充入0.5~1.5℃的冷却水,经3.5h冷却,测定罐内水温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5.4 保温性能 当罐内外温差小于16℃或大于16℃,罐内贮满水放置18h时,测量罐内温度变化不超过本标准规定。 5.5 当5.4条试验完成后将水全部排出,检测罐内液体是否完全排净,无残液。 5.6 用于试验用水应为饮用水或工业用水。氯离子含量不大于25ppm。 5.7 噪声按ZBJ 50004规定测量。 6 检验规则 6.1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 6.2 出厂检验 6.2.1 出厂检验在产品制造竣工后按本标准及图样逐件检验。 6.2.2 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合格证明书。 6.3 型式检验 6.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试制完成或转厂生产的试制定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3.2 型式检验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一台进行。并按本标准规定的全部内容进行检验。其中有一项重缺陷,则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7.1.1产品标志 乳罐必须在明显部位固定标牌,标牌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JB 8的规定。产品标牌内容应包括: a. 产品型号、名称、商标; b. 主要技术规格; c. 产品出厂编号; d. 净重; e. 出厂日期; f. 制造厂名称。 7.1.2 包装标志 包装箱外应有清晰、整齐、并不因运输或贮存较久而模糊不清的标志,内容包括: a. 产品名称与型号; b. 产品编号; c. 制造厂名称; d. 净重、毛重; e. 出厂日期; f. 体积(长×宽×高); g. 收货单位名称; h. 到站(港)、发站(港); i. GB 191规定的其他标志。 7.2 包装 7.2.1 产品包装应符合JB 2759的规定。 7.2.2 的有加工而不涂漆的金属材料表面,除不锈钢制造外,都应进行防锈处理。防锈有效期不少于12个月。 7.2.3 乳罐联接管孔应塞堵,外螺纹管应加罩帽。 7.2.4 每台产品应随机供应下列技术文件。 a. 使用说明书; b. 产品合格证; c. 装箱单。 7.3 贮存 乳罐包装后贮存在带顶棚、无氯离子的仓库中;仪器、仪表应在防潮的库房内贮存;包装后的乳罐露天存放,不许超过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