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防伪印刷产品生产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防伪印刷产品的生产管理规范,其中包括生产设施与环境,组织机构与人员,过程控制与监督,保密制度与纪律方面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生产防伪印刷产品的生产企业。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印刷 将原稿上的图文信息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工艺技术:凸版印刷、平版印刷、凹版印刷和孔版印刷等。 2.2 特种印刷 具有特殊用途的,采用特殊承印物的特殊印刷:转印、烫印、静电印刷、喷墨印刷、立体印刷、全息印刷、盲文印刷。 2.3 印刷产品 采用印刷工艺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 2.4 印刷企业 从事印刷业务的生产企业。 2.5 防伪印刷产品 在印刷产品的制造过程中采用防伪加密技术,增加仿制难度,在一定时期内不易被同行高级技术人员伪造的印刷产品。如:防伪标识、防伪包装、有价证券及重要证件(国家法定货币、债券、税票等除外)。 2.6 A类防伪印刷产品 采用综合的防伪技术,安全性能好,用感观或专用检测仪器检测,具有国际水平的有价证券和重要证件及商用防伪标识等。 2.7 B类防伪印刷产品 防伪技术类别单一,应用对象普遍,安全周期短,用感观或一般检测工具为检测手段的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商用防伪标识、防伪包装等。 2.8 A类企业 能制造生产“A类防伪印刷产品”的生产企业。 2.9 B类企业 能制造生产“B类防伪印刷产品”的生产企业。 2.10 通用条件 A类、B类企业均应达到的要求。 2.11 生产管理规范 对企业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订货生产管理工作事项所制定的规范。 3 订货管理 3.1 签订合同 3.1.1 需方必须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a)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b)盖有公章的法人委托制造证明和联系人名,以及法人代表、经办人身份证。 c)有关部门的批示文件。如:印刷防伪商标需出示工商管理局或主管部门批文、注册商标的复印件。有价证券、重要证件需有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许可批文原件。 d)境外企业还应出示其所属国或地区的合法营业证明,注册商标及身份证明。必要时还应有所属国或地区相关的法律和主管部门的准可证明。 e)使用防伪标识产品的名称、型号以及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质检人员签名盖章。 3.1.2 依照《经济合同法》签订合同。 3.1.3 供方要提供防伪技术可靠性的依据和保证供货的唯一性。 3.1.4 供需方要签订保险条款,产品丢失保险和自然灾害保险。 3.1.5 保证不为第一委托者以外的其他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相同或近似的防伪印刷产品。 3.1.6 版权归需方所有,原版存放在供方,由供方负责保管或销毁,供需方加封,需方不得提取(双方约定除外)。 3.2 设计内容要求 3.2.1 需方提供图案、字体结构、色彩、规格、尺寸等明确的设计技术条件。 3.2.2 需方应提出防伪标识的工艺技术质量指标要求。 3.2.3 需方亦可提供照相原稿,要求笔划质量精细,所有字体均为成品字体。 3.2.4 图稿确定后供需双方签定技术协议,需方签字确认满足产品设计要求。 3.2.5 设计阶段要严格保密,原稿设计完成后将正式稿交专人管理登帐。 3.2.6 样稿由需方认可签字后可投入正式生产。 4 生产设施与环境 4.1 厂区 4.1.1 通用条件 4.1.1.1 工厂应建造在治安环境状况良好,不易发生火灾、水灾的地方。 4.1.1.2 工厂有独立、安全、牢固、封闭的场院。 4.1.1.3 厂区布局合理,生产区与行政生活区分开,消防通道要畅通。 4.1.2 A类企业 除满足4.1.1的全部要求外,还应做到 4.1.2 厂门口要有保安人员把守。 4.1.2.2 厂要有防止非法进入的控制措施或监控系统。 4.2 生产车间及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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