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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产品各项性能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颜色按GB/T14624.1 进行检验 5.2 着色力按GB/T14624.2 进行检验 5.3 细度按QB559 进行检验。 5.4 流动度按GB/T14624.3 进行检验。 5.5 粘性按GB/T14624.5 进行检验。 5.6 流动值按QB577 进行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方可出厂。 6.1.2 出厂检验项目为颜色、细度、流动性、着色力。 6.2 型式检验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项目为粘性和流动值。 6.3 同一类别、同期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n/2)1/2[其中,n是每批产品的桶(罐)总数],每桶(罐)取样不少于20g,并注意样品的清洁和密封。 6.4 检验结果若有不合格项目,则从同批产品中重新取样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5 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无法协商解决时,可由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胶印轮转油墨用铁桶包装。 7.2 包装铁桶表面应附有商标、生产厂名、型号、产品标准号、重量、批号、出厂日期及不得倒置等标志。 7.3 产品不得露天存放,库房必须干燥、通风,防止受潮,远离火源。 7.4 产品在运输及搬动中,不得抛、摔、碰撞,以防包装破损,油墨溢出。 7.5 产品可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运输。 7.6 产品在符合7.3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有效贮存期为两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油墨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油墨公司、太原油墨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庆杰 李汝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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