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忠军 山东广播电视总台产业发展部副主任 电视传媒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是整个广播影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当前广播影视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选择。
电视传媒业经营管理 体制改革的制度安排 1、2003年7月中央转发有关部委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第一次明确要求经营性文化产业实施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培育文化市场主体。对于广播电视业而言,就是要对可经营性的资产、资源、业务进行企业化改制、公司化运营,培育全面参与市场竞争的广播影视企业。 2、2003年9月,国家广电总局向系统内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及试点地区内的广电系统单位印发了《广播影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方案要求把允许经营的资产、资源和业务,从事业体制中分离出来进行企业转制和重组,与事业部分分别运营和管理。目的就是要通过改革,催生一批有活力、有实力、有竞争力的广播影视企业。 3、2003年12月,在全国广播影视集团化建设座谈会之后,国家广电总局正式颁布实施了《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对广播影视体制改革及产业发展提出了明确的政策措施。具体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1)除新闻宣传以外的社会服务类、大众娱乐类节目以及影视剧的制作经营,从现有体制中分离出来组建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2)体育、交通、影视、综艺、音乐、生活、财经、科教等频道频率,经批准可以组建公司,进行频道频率的企业化经营。 (3)电台、电视台和广电集团(总台)内部重组或转制为企业的单位,在确保控股的前提下,可吸收国内社会资本进行股份制改造。条件成熟的广播电视节目(包括电视剧)生产营销企业经批准可以上市融资。 4、2004年7月召开的全国广播影视局长座谈会上,国家广电总局将广播影视体制改革和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及发展战略进一步系统化、制度化。会议要求广电系统内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率先实行“三分开”和“三分离”。“三分开”就是管办分开、政事分开、政企分开。“三分离”就是在广电集团(总台)内部部分频道频率和部分资产实施事业产业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和制播分离,这是改革的重点和突破点。在明确频道频率资源属于国家专有资源不得出售、承包、租赁,确保资产所有权、经营控股权、节目终审权和主要干部任免权掌握在总台(集团)的前提下,对于个别经营前景看好的娱乐服务性频道频率,经批准可以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组建独资或绝对控股的股份制公司进行企业化经营。与此同时,这次会议对政策及制度的适用范围做出了明确界定: (1)部分频道频率企业化的探索,目前只局限于广电系统内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 (2)范围主要是影视、体育、娱乐、生活频道和交通、旅游、音乐频率,其他频率频道暂不进行企业化运行试点。 (3)外资不得参与频道频率的公司化经营。 电视传媒业经营管理 体制改革的主要内涵 目前,电视的社会影响力、经济创造力等各种要素指标,在整个广播影视产业链条中,居于关键环节、具有重要地位。 但是,长期以来,广播影视系统推行的经营管理模式主要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实践证明,在 “事业单位”中实行“企业化管理”存在诸多局限 :人事制度、用工制度、分配制度,特别是对市场信号反应迟钝、对市场手段生疏惧怕的决策机制和执行系统。这些局限使得电视传媒机构在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中日益缺乏效率和创新活力,迫切需要通过体制改革解放和发展电视生产力。 (一)把允许经营的资产、资源和业务从目前的事业体制中分离出来,与事业部分分别管理、分别运营。除新闻宣传以外的社会服务类、大众娱乐类节目,特别是影视剧的制作经营可以从现有体制中逐步分离出来组建公司,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浙江广电集团作为全国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之一,在深化频道经营体制改革方面,对频道的宣传部分继续实行频道制,将经营部分(包括频道的广告业务、延伸产业、节目购销、经营推广活动、政策允许的相关栏目制作和运营等)剥离出来推行公司制。具体做法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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