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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 5144-94(5)
原作者:[标签:作者] 添加时间:2007-06-28 原文发表:2007-06-28 人气: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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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7固定敷设的电缆弯曲半径不得小于5倍电缆外径,除电缆卷筒外,可移动电缆的弯曲半径不得小于8倍电缆外径。 8.5.8接地线严禁作载流零线。 8.6电缆卷筒 8.6.1轨道式起重机的供电电缆卷筒应具有张紧装置,以防止电缆被搅乱或落于轨道上,电缆收放速度应与起重机运行速度同步。 8.6.2电缆在卷筒上的联接必须牢固,以保护电气接点不被拉曳。 8.7集电器 8.7.1集电滑环应满足相应电压等级和电流容量的要求。每个滑环至少有一对碳刷,碳刷与环的接触面积不应小于80%,并接触平稳。 8.7.2滑环与滑环间的绝缘电阻不小于1MΩ。滑环间最小间隔不小于6mm,并经过耐压试验,无击穿,闪络现象。
9液压系统 9.1液压系统应有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安全溢流阀的调整压力不得大于系统额定工作压力的110%,系统的额定工作压力不得大于液压泵的额定压力。 9.2顶升液压缸必须具有可靠的平衡阀或液压锁,平衡阀或液压锁与液压缸之间不得用软管连接。
10安装与试验 10.1起重机安装架设时应按使用说明书中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进行。 起重机在架设前应对架设机构(起重机自身的机构)进行检查。保证机构处于正常状态。 10.2安装时风速应符合GB9462中的有关规定,如果使用说明书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10.3在有建筑物的场所,应注意起重机的尾部与建筑物及建筑物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 10.4有架空输电线的场所,起重视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3的规定,以避免起重机结构进入输电线的危险区。 如果条件限制不能保证表3中的安全距离,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架设。 10.5两台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的起重机的臂架端部与另一台起重机的塔身之间至少有2m的距离;处于高位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最高位置的平衡重)与低位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10.6基础与轨道 10.6.1混凝土基础 固定式起重机根据设计要求设置混凝士基础时,该基础必须能承受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下的最大载荷,并应满足起重机抗倾翻稳定性的要求。 对混凝土基础的抗倾翻稳定性计算及地面压应力的计算应符合GB/T13752中4.6.3条的规定。 10.6.2碎石基础 10.6.2.1起重机轨道当敷设在地下建筑物(如暗沟、防空洞等)的上面,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10.6.2.2敷设碎石前的路面必须按设计要求压实,碎石基础必须整平捣实,轨枕之间应填满碎石。 10.6.2.3路基两侧或中间应设排水沟,保证路基没有积水。 10.6.3轨道 10.6.3.1起重机轨道应通过垫块与轨枕可靠地连接,每间隔6m设轨距拉杆一个。在使用过程中轨道不得移动。 10.6.3.2钢轨接头处必须有轨枕支承,不得悬空。 10.6.3.3起重机轨道安装后应符合下列要求: a.轨道顶面纵、横方向上的倾斜度不大于1/1000; b.轨距误差不大于公称值的1/1000,其绝对值不大于6mm; c.钢轨接头间隙不大于4mm,与另一侧钢轨接头错开,距离不小于1.5m,接点处两轨顶高度差不大于2mm。 10.7试验 10.7.1新设计的起重机各传动机构,液压顶升和各种安全装置,必须按有关的专项试验标准进行部件的各项试验,取得试验合格证后方可装机。 10.7.2起重机安装后,投入使用前必须起吊最大起重量和最大幅度处的额定起重量,使各机构分别进行一个循环作业的运动。并应调试及检验全部安全装置能否正常工作。
11操作与使用 11.1起重机的操作使用及对司机、拆装工、指挥人员的使用及要求应符合ZBJ80012的有关规定。 11.2在正常工作情况下操纵应按指挥信号进行。但对特殊情况的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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