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附件检验 6.3.1喷淋装置和清洗装置出厂前应进行运转试验,供水压力达到工艺设计压力,要求该装置喷水均匀,转动自如。 6.3.2 搅拌器出厂前应进行试运转,罐内加水水位达到工作位置,运转时间不低于4小时,要求罐体无异常震动和不正常的声音,电机运转正常。 7 检验规则 7.1 产品制造竣工后,检验部门应按本标准和图样的规定进行检验。 7.2 食品饮料不锈钢薄壁容器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3 出厂检验 7.3.1 出厂检验按5.1、5.2、8.2.2条的规定进行。 7.3.2 产品应逐台进行检验,合格并签署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 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项目为全部技术要求。 7.4.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停产12个月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监部门提出要求时。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食品饮料不锈钢薄壁容器必须在明显部位固定不锈钢铭牌,内容至少应包括: a)产品名称和商标; b)主要技术规格,包括容积、外形尺寸等; c)净重; d)出厂编号; e)生产日期; f)制造单位; g)制造地址; h)执行标准编号。 8.2 包装 8.2.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2000,包装箱内应附有:a)产品说明书;b)合格证;c)装箱单。 8.2.2 食品饮料不锈钢薄壁容器装车运输时应整体包裹保护膜,包括所有附件。产品放置在垫有软质材料的专用鞍式搁架上,捆扎牢靠,避免划伤。 8.3 贮存 食品饮料不锈钢薄壁容器包装后贮存在带顶棚、无氯离子和其他腐蚀性物质的仓库中;仪器、仪表应在防潮的库房内贮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