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检验结果的判定 6.4.1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 1250中修约值比较法的规定进行。 6.4.2 检验结果保留2位小数;数字的修约按GB 8170-87中第3章的规定进行。 6.4.3 当供需方双方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以仲裁结果为最终判定依据。 6.4.4 同一车内,发现精矿颜色明显不一致或掺杂等不符合铜精矿技术条件规定则判废。
7、 包装和运输 7.1 铜精矿为散装,也可袋装,每袋重量应基本一致。 7.2 铜精矿用火车(船)或汽车运输,装车后,应将精矿表面扒平。 7.3 每批精矿发运时,应附有质量预报单。注明: a) 供方名称; b) 精矿名称; c) 品级; d) 重量; e) 车号; f) 发货日期; g) 本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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