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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二氧化硫污染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3)
原作者:[标签:作者] 添加时间:2007-07-02 原文发表时间:2007-07-03 人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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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应逐步淘汰敞开式炉窑,炉窑可采用改变燃料、低硫煤替代、洗选煤或根据具体条件采用烟气脱硫技术。 5.2.4 大中型燃煤工业锅炉和窑炉应逐步安装二氧化硫和烟尘在线监测装置。 5.3 采用烟气脱硫设施时.技术选用应考虑以下主要原则: 5.3.l 脱硫设备的寿命在15年以上; 5.3.2 脱硫设备有主要工艺参数(PH值、液气比和SO 2 出口浓度)的自控装置; 5. 3. 3 脱硫产物应稳定化或经适当处理,没有二次释放二氧化硫的风险: 5. 3. 4 脱硫产物和外排液无二次污染且能安全处置。 5.3.5 投资和运行费用适中; 5.3.6 脱硫设备可保证连续运行,在北方地区的应保证冬天可正常使用。 5.4 脱硫技术研究升发 5.4.l 鼓励研究开发适合当地资源条件、并能回收硫资源的技术。 5.4.2 鼓励研究开发对烟气进行同时脱硫脱氮的技术。 5.4.3 鼓励研究开发脱硫副产品处理、处置及资源化技术和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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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二次污染防治 6.1 选煤厂洗煤水应采用闭路循环,煤泥水经二次浓缩,絮凝沉淀处理,循环使用。 6.2 选煤厂的洗矸和尾矸应综合利用,供锅炉集中燃烧并高效脱硫,回收硫铁旷等有用组份,废弃时应用土覆盖,并植被保护。 6.3 型煤加工时,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助燃或固硫添加剂。 6.4 建设烟气脱硫装置时,应届时考虑副产品的回收和综合利用,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6.5 不能回收利用的脱硫副产品禁止直接堆放,应集中进行安全填埋处置,并达到相应的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6.6 烟气脱硫中的脱硫液应采用闭路循环,减少外排;脱硫副产品过滤,增稠和脱水过程中产生的工艺水应循环使用。 6.7 烟气脱硫外排液排入海水或其它水体时.脱硫液应经无害化处理,并须达到相应污染控标准要求,应加强对重金属元素的监测和控制,不得对海域或水体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 6.8 烟气脱硫后的排烟应避免温度过低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6.9 烟气脱硫副产品用作化肥时其成份指标应达到国家、行业相应的肥料等级标准.并不得对农田生态产生有害影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贸委、科技部环发(2002]26号文 2002年1月30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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