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测定两个试验结果的差不应大于0.0005 g。 4.4 密度的测定 天平法 4.4.1 原理 用天平分别称量固体试样在空气中和测定介质中的质量。当试样浸没在测定介质中时,其质量小于在空气中的质量,其减少值为试样排开同体积测定介质的质量,试样的体积等于排开测定介质的体积。 4.4.2 试剂 正庚烷:实验试剂,d[20][4]0.681—0.687。 4.4.3 仪器 4.4.3.1 分析天平:感量0.0001 g。 4.4.3.2 烧杯2只,容积分别为50 mL和100 mL。 4.4.3.3 天平盘跨架:尺寸应适合于放置在天平盘和吊篮(或毛发丝)的空档中,即符合GB 4472图3要求。 4.4.4 试样 于50 mL烧杯中称取样品约20 g,置烧杯于电炉上缓缓加热,至样品完全熔化为止。待样品冷却呈半流动状态时,经搅拌均匀后,浇注成直径约1.5~2.0 cm的不规则圆形。当试样未完全凝固时,在其中央部位钻——小孔,以排出试样中不应有的气泡。待试样完全冷却成型后,放人干燥器内,作为待测定试样。 4.4.5 分析步骤 按GB 4472中第2.2.3.3条分析步骤进行,试验温度为(21±0.5) ℃。 4.4.6 分析结果的表述 按GB 4472中第2.2.3.4条规定方法进行计算。两次平行试验结果的平均值即为所测试样的密度。 4.4.7 允许差 平行测定两个试验结果允许差为0.005。 5 检验规则 5.1 粘合剂RS由生产厂质量检测部门负责检验,保证每批出厂产品符合本标准的技术要求。 5.2 使用单位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对所购得的产品进行质量复核。 5.3 组批与抽样 5.3.1 组批 生产厂以一釜产品为一批。用户以一次进货总量为一批。 5.3.2 抽样 对每批产品总包装数量的20%进行抽样。抽样包装数量不得少于3件。每批产品包装数量不足3件时则逐件取样。每件抽取样品的量不得少于100g。 5.3.3 取样方法 5.3.3.1 用不锈钢取样管在产品包装的上、中、下三个部位抽取近似同等数量的样品。 5.3.3.2 将抽得样品仔细混匀。如样品量过大,可以进行缩分以减少其量。具体方法是:将样品倒在洁净的纸上,铺成厚度均匀的圆形,通过圆心划两条相交的垂线,将样品分成四等分,取对顶两分混匀留作试样。经缩分所留样品不得少于100g,分别盛人两个洁净、干燥的磨口瓶中,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批号、生产日期、取样日期,将一瓶送质检部门进行质量核验,将另一瓶封存以备复验或仲裁所用。样品保留期限为半年。 5.4 判定规则 5.4.1 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如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规定的取样方法自两倍的包装中抽取两倍数量的样品进行复验。如复验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5.4.2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国家规定的质量监督机构执行仲裁。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粘合剂RS包装表面印有明显而又牢固的标志,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商标、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产品主要参数和有效使用期等。 6.2 包装 粘合剂RS包封在内衬塑料的牛皮纸袋内,外套麻布袋并缝口。每袋净重20kg。 6.3 运输 本品在长途运输中不得曝晒或受潮,装卸时不可钩挂。 6.4 贮存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清洁、避光的库房内,不得露天堆放或受潮。自生产之日起,本品有效贮存期为1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科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橡胶制品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化学工业部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和常州曙光化工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蒲启君、陈耐觉、丁(咅员)娟。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1991—12—23批准 1992—05—01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