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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加气站用天然气压缩机(3)
原作者:[标签:作者] 添加时间:2007-07-02 原文发表:2007-07-02 人气: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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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压缩机的噪声声功率级测定方法按GB/T 4980的规定。当场地条件无法满足GB/T 4980规定的条件时,允许按GB/T 7022规定的简易法。5.4 压缩机的机械振动测量方法按GB/T 7777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检验类型a)型式检验; b)出厂检验;c)抽样检验。6.2 型式检验6.2.1 试制的压缩机(包括新产品和转厂生产的老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时,满负荷延续运转时间应不少于500 h,其中48 h为连续超压5%进行。6.2.2 正常生产的压缩机,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或长期停产的压缩机恢复生产,均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时,满负荷延续运转时间应不少于200 h,其中24 h为超压5%进行。6.2.3 正常生产的压缩机,应周期性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检验时,满负荷连续运转时间应不少于24 h,其中4 h为超压5%进行。6.2.4 型式检验的项目及要求6.2.4.1 检查各零部件的装配质量和相互动作的正确性。6.2.4.2 在压缩机运转开始和终了时,各进行一次性能测试。测定压缩机在规定工况下的容积流量、噪声声功率级、振动烈度和润滑油总消耗量等,测得的结果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6.2.4.3 运转结束后应拆卸检查,测定清洁度值,结果应符合表2的规定。测定并记录易损件及各摩擦面的磨损量,磨损应正常。6.2.4.4 在型式检验时,应对控制装置和安全阀进行不少于三次的自动停机试验和安全阀灵敏度试验。6.3 出厂检验每台压缩机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所做的试验应在压缩机运转稳定后进行,满负荷连续运转2 h以上,试验过程中除应检查装配质量和零部件相互作用的正确性外,还应参照GB/T 3853的规定进行简化性能试验,测得的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对控制装置和安全阀的检查按6.2.4.4的规定。6.4 抽样检验6.4.1 成批生产的压缩机应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方案应符合表4规定的一次正常抽样方案。抽样的时间应均衡分布在一年中。6.4.2 抽样检验连续运转时间应不少于24 h,在运转过程中除检验所有机构的工作情况外,还要测定压缩机在规定工况下的容积流量、轴功率、噪声、振动、各级进排气压力、温度等指标,测得的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运转结束后应拆卸检查清洁度、易损件及各摩擦面,磨损应正常。6.4.3 抽查的批不合格时,制造厂应对该批产品逐台检查,并将发现的不合格品修正至符合本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表 4| 批量N | 一次抽样方案 | | 样本大小n | 合格判定数Ac | 不合格判定数Re | | 2~50 | 2 | 0 | 1 | | 51~90 | 3 | 0 | 1 | | 91~150 | 5 | 1 | 2 | 7 标志、包装及贮存7.1 压缩机应在明显而平坦的部位固定铭牌,铭牌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铭牌上至少应标出下列内容:a)产品型号;b)产品名称;c)公称容积流量,m3/min;d)供气量,N m3/h;e)吸气压力,MPa;f)额定排气压力,MPa;g)轴功率或驱动机功率,kW;h)转速,r/min;i)外形尺寸(长×宽×高),mm;j)净重,kg;k)出厂编号;l)出厂年、月;m)制造厂名称及制造厂所在地(出口产品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注:供气量指压缩机末级排出的气体,换算到温度为0 ℃,压力为0.1013 MPa(绝压)标准状态时的容积流量。7.2 压缩机包装应符合JB/T 7663.1的规定。7.3 压缩机应贮存于干燥、通风的库房或不致受潮且有遮盖的场所。7.4 制造厂自发货之日起,在正常储运条件下,应保证产品一年内不致因包装不良而引起锈蚀、霉损等特殊要求,按供需双方协议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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