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3 碳水化合物 A2.3.1 标明每100 g或100 mL特殊营养食品中碳水化合物的含量(g),以及每份建议食用的定量食品中相应的含量(g)。 A2.3.2 如需标明碳水化合物的类型,则应按以下方式: 每100 g或100 mL含碳水化合物××g,其中××糖××g。 A2.4 维生素 标明每100 g或100 mL特殊营养食品中维生素含量(mg、μg或国际单位),以及每份建议食用的定量食品中相应的含量(mg、μg或国际单位)。 例如: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以mg或μg表示; 维生素A、维生素D以国际单位表示。 A2.5 矿物质与微量元素 标明每100 g或100 mL特殊营养食品中矿物质与微量元素的含量(mg或μg),以及每份建议食用的定量食品中相应的含量(mg或μg)。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商业部、农业部、国家商检局、卫生部、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共同组成的起草小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朋、李志强、裴山、许榴、王征、刘奎、郝煜、李红兵、张华莹。 本标准参照采用FAO/WHO食品法规委员会(CAC)CODEX STAN 146?????°—1985《预包装特殊用途食品标签和声明的标准》。 注:本文本根据技监国标函(1993)069号国家标准第一号修改单、技监国标函(1994)084号国家标准第二号修改单和(94)技监标便字第061号文进行了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