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 仪器、仪表 B2.1 天平、电工仪表、流量和压力仪表应定期检定、校正。 B2.2 电工仪表的检定和校正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规程进行,检定和校正应在国家授权的电工仪表检定和校正单位进行,并对已检定和校正的仪表出具证明。 B2.3 流量和压力仪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规程检定和校正。 B2.4 玻璃量器容量的检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规程进行,可参看《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法》(第三版)“五量器的容量检定”。
B3 测量结果的表示方法和数据处理 B3.1 测量结果的表示方法和数据处理参照GB5750“第一篇总则,3水质检验结果的表示方法和数据处理”的有关内容。
附加说明
本标准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镇水处理器材设备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清华大学环境工程系(主编单位)、清华大学设备仪器厂、北京玉渊潭环保设备厂、江苏泰兴环保设备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力群。 本标准委托清华大学环境工程系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