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判定规则 6.4.1 在各项检验中,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产品为合格。 6.4.2 在检验中,当某项指标达不到本标准规定时,允许调试后进行复验,若复验两次仍达不到规定时,则判定产品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1 标志 7.1.1 标志应符合GB2894、GB/T 13306的规定。铭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a)产品型号、名称; b)额定生产能力; c)制造厂名称; d)制造日期、出厂编号。 7.1.2 包装、运输及贮存标志应符合YC/T 10.12—1993中3.5的规定。 7.2 包装、运输及贮存 7.2.1 机组包装应符合YC/T 10.12中有关规定。 7.2.2 随机文件应符合YC/T 11.2的有关规定。 7.2.3 运输、贮存应符合YC/T 10.12—1993中第4章的要求。在开箱验货前,若采购方在露天放置包装箱时应采取防雨、水措施。 8 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宜在采购方同供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注: 1建议至少在合同中明确:采购方在遵守本标准和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下,机组自开箱验货确认无误之日13个月内,若因制造质量而不能正常使用,供方应及时免费修理或更换。 2采购方与供方商定的不同于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如机组有效运行率。 |